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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祥利晨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558号
原告:**,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敏,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祥利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P47XF5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基和。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5881252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礼成。
原告**与被告南京祥利晨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6031元减半收取80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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