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赔偿***各项损失415139.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能安公司应赔偿***6230.56元;二、能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21370.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不能重复获得上述一、二判项中的赔偿,如获得第二判项的赔偿,则能安公司有权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向其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8元,由***负担5171.4元,**负担6256.6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306元,**负担714元。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能安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6日、5月20日、6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6月21日依法冻结其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557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可受偿余款5529元。对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于2022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苏省东海县××的不动产,但该不动产系农村自建房,处置难度较大,且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不动产,处置该不动产后需为被执行人保留安置费,故处置该不动产系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要求处置该不动产,故本院暂不处置该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于2022年6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于2022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G×××**、苏G×××**的两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予以处置。对不动产的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均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悬赏及相关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