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南京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里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谢礼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清竹园综合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华繁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方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