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3438号之二
原告:湖北汉唐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红军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殷德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张广梅(实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一号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海州区政府115室。
法定代表人:顾欣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汉唐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唐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3元减半收取278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7元,由原告湖北汉唐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