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431号
原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一号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杨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楠、李小双(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浩,该研究所所长。
原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华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