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0民初826号
原告:***,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跨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村北圩三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号303室。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跨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如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