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4308号
原告: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04690L,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京跨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卡通公司)与被告南京跨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车款2815198.15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2、判令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408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购买了20台北奔牌自卸车,车款总价为6104000元。被告截至2013年3月10日,已付车款2383701.85元,尚欠原告车款3720298.15元。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被告承诺所欠车款3720298.15元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还清,如不能按期还清欠款,原告将收取被告逾期车款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然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仍欠原告购车款3215298.15元。被告虽然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5年元月16日支付原告车款400000元,但仍尚欠原告购车款2815298.15元。依据原、被告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应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车款的利息。此外,被告于2013年3月还向原告购买了7台北奔自卸车,车款2480000元,被告于2017年元月23日与原告结清了7台北奔自卸车的车款。被告所购得奔自卸车如出现故障,则一直在原告处维修,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维修费40815元。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涉案20台车辆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本案属约定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