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峰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绿峰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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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04604910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艺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绍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802民特98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2年4月8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峰机械有限公司80000元,2022年4月18日归还20000元,从2022年5月开始每月28日归还10000元,于2022年10月28日前偿还完毕;上述款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802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