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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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2968号之一
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中村南桥新村563号西起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YTH22K。
经营者:王文斌,男,成年,住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道德村陶墓8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出租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622X。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柳钫,男,成年,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诉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70元,两项合计4895元,由原告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金晶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