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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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392号
原告:杭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672号2幢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YUP65H。
法定代表人:李向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慧,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622X。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
被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本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汪细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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