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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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执5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622X。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南湾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3925634K。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中路245号楼25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2900109X。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与尚新路十字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0588J。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柏成,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张柏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1283752.06元,并承担执行费14868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已通过法院专递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公司的财产情况。
2.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张柏成有银行存款62005.55元及有理财型保险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理财型保险,经依法执行扣除相应的执行费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04293.41元。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X22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上公开拍卖上述预查封房产,由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7976339元的最高价竞得,用于折抵本案债务,因上述房产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尚需要支付税费,故申请执行人实际抵偿本案债务的金额有待办理产权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确定。
3.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四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张柏成罚款1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款项暂定为28580632.41元,现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执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一帆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赵士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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