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5491号 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8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7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6月22日向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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