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016号
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6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62号(*******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W81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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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