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036号
原告:浙江金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南堤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J25BW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62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