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7443号
原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39G。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女,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若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得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7XQF5J。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原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得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米纳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判,于2020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项若森,被告得米纳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预付款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两吨熔喷无纺布,被告应在收到预付款后20至25日陆续交完。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300000元预付款,但是之后被告一直未供货。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供货义务,也愿意将预付款退回,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退回预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款300000元,并赔偿迟延交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得米纳米公司辩称,答辩人同意退还原告的预付款300000元,但是不应当支付利息,且答辩人目前无力归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5日,原告巨一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得米纳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印度进口熔喷无纺布,订购量2吨,确认订单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货款80%到乙方账户,收到预付款后20日-25日陆续交完;价格208000元/吨,合同总金额41.6万。同日,原告巨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得米纳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00000元。之后,被告得米纳米公司因构成非法经营,无法继续履行案涉《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故双方协商退款。2020年4月30日,被告得米纳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1与原告巨一公司的财务黄建泽通过微信联系,汪某1承诺在2020年5月23日退还预付款300000元,但到期未退还,故原告巨一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案涉《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之后因被告得米纳米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双方已经就退还预付款30000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得米纳米公司应当将预付款300000元退还给原告巨一公司,被告得米纳米公司承诺在2020年5月23日将预付款300000元退还给原告巨一公司,但到期并未退还,原告巨一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得米纳米公司立即退还预付款300000元,故对于原告巨一公司要求被告得米纳米公司退还预付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得米纳米公司逾期退款,应赔偿原告巨一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巨一公司诉请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熔喷无纺布购销合同》已经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得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得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照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紫茵
书 记 员 曾乐怡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