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801B。
法定代表人:温丽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一期腾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若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城晖,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5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签订的标准“LEMON”熔喷布供应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中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后上诉人单方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本案争议由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上诉人并未表示认可,因此该决定并非双方协商结果,属于上诉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修改原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的效力。此外该承诺书并未明确上述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属于约定不明,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虽然在签订的标准“LEMON”熔喷布供应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之后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又明确若上诉人、温丽红及刘大林未按时向被上诉人退还款项,被上诉人有权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接受该承诺书,视为对该承诺书的认可。因此,双方通过承诺书已变更了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该变更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同意,该承诺书仅系其单方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现依据承诺书约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未明确约定鹿城区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故管辖约定不明,但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其承诺由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明确。综上,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