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集团有限公司

巨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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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6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一期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739G。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被执行人:***,男,1975年0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62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货款36200元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货款56200元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货款76200元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货款96200元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货款116200元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货款136200元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无股票证券、无公积金余额。截至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36200元及全部利息损失;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350元及执行费19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2执6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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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严永乐
审判员夏益民
审判员朱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