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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5162号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一期腾飞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 145054739。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801B,组织机构代码:MA5DJRW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0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大林,男,1982年01月0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刘大林银行存款人民币57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