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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威城区中国鞋都一期腾飞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54739。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被执行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工业区仙竹路(村时尚智能造小镇办公楼旁),组织机构代码:698269641。
法定代表人:杜小芹。
被执行人:杜小芹,女,1976年0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蔡志锋,男,1974年03月15日出生,住新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杜小芹、蔡志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