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弘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关于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弘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