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153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厚街大道东3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9518725P。
法定代表人:陈满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槿萱,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0145054739G。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原告东莞市**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878元,保全申请费802元,共计168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