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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6X1。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636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款项560655.0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70元、执行费80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4079元,本院已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结执行案件,经分配,本案受偿案款16332元、受理费8007元、执行费4570元、罚款1000元。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张鸿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