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280号
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琳,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永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