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阳市东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1-1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何春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甲,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根,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利琴,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玲然,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幼良,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青,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航,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
法定代表人:陆水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富阳市东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树根、周利琴、俞玲然、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一审第三人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14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阳市东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