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7555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琴华,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6X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工业功能区金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陆水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追加):陈语(曾用名:陈国娣),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月23日,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于2020年3月30公开开庭审理。期间,**申请追加陈语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陈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