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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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615号
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琰,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维标,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亚,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槿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于浙江省乔司监狱九分监狱服刑。
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槿涛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多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成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