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异4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报国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兴。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春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项章文,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项章文、***为(2008)义执字第8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2007)义民初字第6509号判决生效后,依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贵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义执字第875号。经贵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是普通合伙企业,2021年3月8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第三人项章文、***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的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变更普通合伙人项章文、***为(2008)义执字第8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另,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受。现请求追加项章文、***为(2008)义执字第8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08)义执字第875号案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异议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合并协议、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均为市场监管部门档案核对件),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告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0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7)义民初字第6509号民事判决:被告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纸款1236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7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后原告义乌市华川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4日以(2008)义执字第875号立案执行。2008年6月12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因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合并协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3月9日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义纸箱包装厂(普通合伙)为合伙企业,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合伙人项章文、***可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故异议人的追加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项章文、***为(2008)义执字第8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