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6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30486。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被执行人陈曙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浙D×××××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2007年浙D×××××丰田牌轿车无处置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1执6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铁军
审判员 周 超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