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某某、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86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6470。
法定代表人吴达木。
被执行人章巍峰,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30486。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被执行人浙江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联谊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4747。
法定代表人赵祖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归还人民币人民币1838816.04元及利息4945524.71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4290元,执行费59876.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章巍峰、***名下坐落于诸暨市××号蓝铂公寓的房产;浙江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福星路××单元××室的房产;坐落于诸暨市××镇××路金色家园××室的房产;坐落于诸暨市××镇××路金色家园××室的房产;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联谊路18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宗及地上建筑物(均已轮候查封),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浙D×××××号汽车二辆;***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汽车一辆;浙江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汽车十五辆(均已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截至2020年4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人身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8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