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异251号
利害关系人:崔树立,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水,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澍。
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澍。
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澍。
被执行人: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姚江镇瑞远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全根。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澍。
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被执行人:王澍,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黄萍儿,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澍、黄萍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崔树立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了听证,利害关系人崔树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水、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到庭参加庭审,被执行人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崔树立称:其于2019年9月18日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看到位于诸暨市西二环路233号金座000521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拍卖信息,关于该房产有两张介绍照片,一张是房屋外景,一张是内景,崔树立看到内景照片感觉很好,于2019年9月24日竞拍成功,竞拍价格33万元。崔树立于2019年10月9日签署拍卖确认书,10月12日缴纳全部款项。现崔树立发现涉案房地产内景与淘宝网上公布的照片不符,涉案房地产内有无法拆除的固定电梯房的承重墙,不适合居住生活。实际淘宝网上是错误将涉案房地产隔壁000522室照片作为涉案房地产照片,导致崔树立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正常居住的目的。综上,请求撤销崔树立于2019年9月24日对涉案房地产竞拍行为及拍卖成交确认书,退回崔树立拍卖款33万元。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公布在淘宝网上的涉案房地产的竞买公告的第五条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场为准,异议人应亲自到现场看房,其未看房的责任应由其承担。异议人的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为与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工商银行诸暨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浙068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1月27日查封涉案房地产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浙06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8244379.33元,支付至2015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计人民币1197004.68元,2015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若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为2014年借字1232号、2014年借字19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1299267.14元及相应利息和第二项债务中律师代理费1万元,则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对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室、××室、××室、××室、××室、××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诸房他证抵字第××号、K0××68号、K0××66号、K0××65号、K0××70号、K0××69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号、F0××38号、F0××41号、F0××44号、F0××25号、F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国用(2014)第8XX79号、8XX80号、8XX81号、8XX2号、8XX83号、8XX84号]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46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709号案件中的担保债务金额合并计算]等。判决生效后,经工商银行诸暨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浙0681执4325号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22日对涉案房地产等进行续查封。2019年9月23日10时至2019年9月24日10时,本院通过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崔树立以最高竞价33万元竞得涉案房地产,并向本院缴清全部款项33万元,后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执行中,因债权转让,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浙0681执432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涉案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为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98.91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7.23平方米,套内有一构筑物凸起,该凸起长为3.17米、3.28米,宽为3.06米,高1.5米左右,空间利用率较差。
上述事实,由(2016)浙068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06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2019)浙0681执432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涉案房地产权证材料、拍卖资料、交款票据等证据所证实。
异议人崔树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淘宝网上展示的涉案房地产及诸暨市西二环路233号金座000522室房产的照片的打印件,以证明淘宝上展示的涉案房地产的室内照片实际为诸暨市西二环路233号金座000522室房产的室内照片,与涉案房地产室内不符。经质证,申请执行人对照片及崔树立的举证目的均无异议。
崔树立拍摄的521室室内照片两份,以证明涉案房地产室内有一个电梯井,长宽高约为3.6*3.3*1.5米,涉案房地产不适合居住。经质证,申请执行人认为对照片无异议,涉案房地产凸起构筑物大小不清楚。
涉案房地产土地、房屋登记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执行款票据,以证明涉案房地产情况及崔树立拍得涉案房地产,已缴纳房款33万元的事实。经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涉案房地产在淘宝网上公布的竞买公告,以证明涉案房地产在司法拍卖时,未对瑕疵予以说明,瑕疵说明栏目仅标注“腾空”。经质证,申请执行人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房地产不存在瑕疵。
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淘宝网上下载的竞买公告、涉案房地产的评估报告,以证明竞买公告第五条写明涉案房地产以实地勘察为准,崔树立未进行实地勘察,应对此承担责任。评估报告中对涉案房地产室内凸起构筑物有具体描述,崔树立应对此知晓。经质证,异议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故其未全部阅看。
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结合本案,涉案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时展示一张室外照片、一张室内照片,但展示的室内照片实际非涉案房地产照片,照片中显示拍卖房产室内没有凸起构筑物。至于淘宝网上公布的涉案房地产的评估报告,虽报告中对涉案房地产凸起构筑物有所描述,但崔树立抗辩称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其认为无效便未阅看。经本院审查,评估报告有效期系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涉案房地产拍卖时确已超过有效期,故对该辩解,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为,网拍时展示的照片为网拍展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观、明确反映了拍卖标的状况,故网络司法拍卖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客观、充分、正确,涉案房地产网拍时对该部分信息披露存在严重失实,符合网拍撤销的条件。对崔树立提出的因涉案房地产拍卖时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导致其购买后用于正常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主张撤销本次拍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年9月24日对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33号金座000521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的网络司法拍卖;向利害关系人崔树立返还拍卖款人民币33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灵锋
审 判 员  边 防
人民陪审员  朱美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