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29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与被告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自由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