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执61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7月12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8月28日生,住甘肃省武都区。
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22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案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726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3.00元,申请执行费1127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22c8d0fff5038f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院依法采取限额冻结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22c8d0fff5038f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8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