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鹏源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贵成。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县鹏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贵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贵成未主动履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221民终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成县鹏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贵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立案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款100000元。送达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剩余执行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号:1040********)账户金额163725元(其中执行款155000元,执行费3725元,诉讼费5000元),现执行款155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成县鹏源建筑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