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保29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王小辉。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995325124,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任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因与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97261元的存款进行冻结。本院审查后以(2022)甘12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897261元。案件重审理中,申请保全人申请继续对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897261元进行冻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继续冻结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97261元的存款,期限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并于同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040××××4499账户内有足额财产可供保全。2022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040××××4499账户内存款897261元予以冻结,本院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