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金昌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32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市金川区人。
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尾矿坝南侧、泰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8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交纳执行费13842元、诉讼费27242元。并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8729.1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