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瑞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住金昌市。 被告:甘肃华瑞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区上海路街景房E栋3**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瑞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以涉案劳务费已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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