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1646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张辉,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
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兴荣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