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414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翾,该公司营销总监。
被告:甘肃***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生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吴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