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4民初49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仓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99524176N。        
法定代表人:马小刚,任公司经理。        
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咀台村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4TMR6X。        
法定代表人:李卉,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康县。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组织施工的工程费用784188.12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30日,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康县城关镇赵坝村双水磨至峡口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标段”的工程。2017年11月20日,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工人对“康县城关镇赵坝村双水磨至峡口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标段”中的一小桥至双水磨桥段进行施工,工程费用为784188.12元。2017年11月签订协议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入工地开始施工,2018年10月初工程全部完工。2018年10月13日,康县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组织施工的工程段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后,上述被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原告多次找**协商解决,但至今未支付工程款项。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784188.1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642元,减半收取5821元,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帆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