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吴中区木渎郑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
被执行人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华,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42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52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