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0938号
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岚,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90元,减半收取5,7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10,315元,由原告苏州五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 判 员
范培华
书 记 员
汪燕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