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229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成工业区30栋D正一达石材公司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FDM3L。
法定代表人:柴景景。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6.7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PKQ8R。
法定代表人:何基国。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2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2312199076。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
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申请告知原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账户: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号:×××16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西乡支行
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455173.9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