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229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成工业区30栋D正一达石材公司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FDM3L。
法定代表人:柴景景。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6.7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PKQ8R。
法定代表人:何基国。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2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2312199076。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
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申请告知原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账户: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号:×××16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西乡支行
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455173.9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