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978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柴景景。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
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基国。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深圳市元古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55173.9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