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龙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亚龙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9291号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连桥二街9号院1号楼504-1。

法定代表人:赵新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红,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三期C座6层602—A区。

法定代表人:林彦颋,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蓓蓓,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