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9291号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连桥二街9号院1号楼504-1。
法定代表人:赵新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红,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三期C座6层602—A区。
法定代表人:林彦颋,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蓓蓓,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