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龙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稻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688号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连桥二街9号院1号楼504-1。
法定代表人:赵新波,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稻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稻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9.85元,由原告北京博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