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017号
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净化一厂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45846Y。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德臣,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住所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7687302970。
法定代表人:孟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040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垒,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鲁信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软件园)、第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拓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鲁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段德臣,被告齐鲁软件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罗鑫,第三人东拓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刘树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鲁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齐鲁软件园支付济南鲁信公司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工程款116072元及空调室外集中排水项目工程款85888.95元,共计201960.95元。2、请求法院判决齐鲁软件园支付济南鲁信公司自2017年9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201960.9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齐鲁软件园承担。4、东拓置业公司对齐鲁软件园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济南鲁信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取得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空调采购安装项目,与齐鲁软件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为JNGX(BD)-GK2016-104。济南鲁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9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合同总金额为2321440元(大写:贰佰叁拾贰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合同约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预留的5%的质保金,预留的质保金为116072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零柒拾贰元整)。济南鲁信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一年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但齐鲁软件园却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鲁信公司根据齐鲁软件园的要求增加空调室外集中排水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总价款为85888.95元(大写:捌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工程完工后齐鲁软件园至今未支付此工程款。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东拓置业公司一直负责协调、组织涉案项目的招标、合同履行过程等事项,并且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款项支出,应当为齐鲁软件园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济南鲁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济南鲁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齐鲁软件园辩称,一、空调采购安装工程项目并非齐鲁软件园组织实施和实际采购,实际是由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高控股公司)组织实施的实际采购的,本案遗漏了必需参加诉讼的主体,因此,应当追加济高控股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应当由济高控股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2016年3月28日,山东大学为改善软件园校区的使用环境向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发送《山东大学关于申请为软件园校区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安装空调的函》,经过时任高新管委会副主任于2016年3月31日审批后,让济高控股公司和建设局落实施工、采购空调。2016年6月20日,济高控股公司根据山东大学发送的函,向济南高新管委会发提交了《关于为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安装空调的请示》,请示函中明确记载了该工程由“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工程资金由财政拨付,”由时任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徐群于2016年7月4日审批签字“同意”。2016年12月1日,济高控股公司向济南高新管委会提交了《关于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学院空调安装及维修改造资金拨付的请示》,请示中记载了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园校区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安装空调工程由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由时任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徐群于2016年12月15日审批签字“同意”。事实上,整个空调项目自始至终,齐鲁软件园没有任何人的参与,实际上是济高控股委托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综上,在以上所有的审批文件中可以看出,结合齐鲁软件园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工程,说明齐鲁软件园并非空调安装工程的组织实施方的空调的购买方,实际组织实施方和空调购买方均为济高控股公司,因此,应当追加济高控股公司为本案被告,且空调采购安装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款应当由济高控股公司承担。二、济南鲁信公司主张的85888.95元的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济南鲁信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85888.95元的诉讼请求。齐鲁软件园自始至终从未要求过济南鲁信公司实施增加空调室外集中排水工程,也从未与其签订过任何相关的协议,因此,济南鲁信公司要求齐鲁软件园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应当驳回济南鲁信公司要求齐鲁软件园支付工程款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拓置业公司辩称:济南鲁信公司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1、本案系济南鲁信公司、齐鲁软件园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东拓置业公司无关。就山东大学空调采购安装事宜,济南鲁信公司、齐鲁软件园之间签署了《政府采购合同》,明确约定齐鲁软件园承担付款义务,济南鲁信公司诉请的质保金应由齐鲁软件园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山东大学空调室外集中排水项目系山东大学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外增加的工程,该工程也是“济南鲁信公司根据齐鲁软件园的要求增加空调室外集中排水工程”,因此室外排水工程的工程款应该由齐鲁软件园承担。东拓置业公司仅就该项目负责协调工作,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2、本案济南鲁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份施工完毕,截止2020年11月前,济南鲁信公司并未向东拓置业公司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任何权利,济南鲁信公司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济南鲁信公司对东拓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3日,济南鲁信公司中标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空调采购安装项目,中标金额为2321440.00元。2016年9月4日,齐鲁软件园(甲方)与济南鲁信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JNGX(BD)-GK-2016-104D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份,项目名称为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321440元,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审计完成付至审定金额的95%,付预留5%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于2016年9月10前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中标人安装完毕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山东大学出具质保期验收证明一份,载明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空调采购安装项目现已完成合同约定安装,并顺利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一年的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特此证明。
2019年1月31日,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载明:山东大学软件园校区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已付款金额2205368元,本次付款金额116072元,付款资金用途为质保期满,支付5%质保金。经办人冯立才意见为工程已竣工移交,通过了质保期满验收……财务王成东审核意见为拟同意,资金由软件园(事业单位)支付,总经理、集团董事长签字同意。
另,2016年12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向济南鲁信公司付款1857152元,2017年5月25日,齐鲁软件园向济南鲁信支付348216元,附言采购费。济南鲁信公司向齐鲁软件园已开具220536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济南鲁信公司与齐鲁软件园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济南鲁信公司依约完成安装调试并已交付使用,齐鲁软件园已支付济南鲁信公司合同金额的95%,即2205368元,根据合同约定:“……付预留5%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齐鲁软件园抗辩质保金已过诉讼时效,济南鲁信公司提交了通话录音的证据并作当庭陈述,虽齐鲁软件园未认可,但济南鲁信公司催要欠款符合常理,本院对齐鲁软件园的该抗辩不予采信。现已过质保期,济南鲁信公司要求齐鲁软件园支付剩余工程款116072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济南鲁信公司主张的空调室外集中排水项目工程款85888.9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排水项目已施工并验收,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济南鲁信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依法支持自立案之日起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60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济南鲁信公司要求第三人东拓置业公司对齐鲁软件园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072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6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21元,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负担1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