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6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45846Y。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德臣,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住所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7687302970。
法定代表人:孟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040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垒,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原审第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由上诉人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