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与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8124号
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净化一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鲁信明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银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史炜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