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翼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

自贡天翼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02执保67号
申请人:自贡天翼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天翼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0)川030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分别为陕C的机动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蔡家坡青马车赛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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