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翼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自某某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02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莲芳,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莫长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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