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02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莲芳,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彩灯制作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莫长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其瑞